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5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一村20幢110、111。
法定代表人:闵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波,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如果**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6元,由**波承担。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波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63266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波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先履行83266元,余款8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履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承担相应利息20000元。二、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以实际履行为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过长且在和解履行期间暂无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5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元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