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72-3号
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一村20幢110.111。
法定代表人闵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亚林,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
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8元,保全费1274元,合计2932元,由原告张家港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斌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