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01执保180号
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2017)湘01民初2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3日。上述财产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相应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导致该财产因保全期限届满自行解除的,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