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民初585号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2018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7元,由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时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