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7720号
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实际送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