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国信(长沙)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6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信(长沙)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91号铂金大厦2208室。
法定代表人:项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40700078349691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国际创研中心A7、8栋。
法定代表人:吴敦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信(长沙)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7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7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美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