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连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申4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一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一审被告:***,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一审被告:***,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一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国际研创中心A7、A8栋。 法定代表人:吴敦彬。 再审申请人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及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云71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已审查终结。 君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庭审中,仅进行了质证,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嗣后径行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目的是保障裁判实体公正。本案一审庭审中,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单独组织法庭辩论,确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庭审的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性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发回重审,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实务操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可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辩论的组织无需局限于某一阶段,一审已依法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本案经过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理由并非仅为一审程序违法,还包含其是否应当向**连承担劳务费的问题。二审中,诉讼双方展开了法庭辩论,二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辩护权利再次进行了保护。综上,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程序瑕疵并未影响和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君创公司据此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 灵 审判员 冉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