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山友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国际研创中心A7、A8栋。
法定代表人:吴敦彬,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山友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爆破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2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山友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字第12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山友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爆破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