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683号
原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怡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432448914。
法定代表人:尹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云,系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24190X。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原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26元,由原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振宇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