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东建筑工程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7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东建筑工程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东公寓楼3号楼首层3号。 经营者:***。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东建筑工程店(以下简称美东建筑)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美东建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违约金10330.4205元,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判决显示“关于违约金和利息。鉴于美东建筑与中铁三局广东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项下结算金额的1%”,且违约金和利息均属于美东建筑向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了双方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项下结算金额的1%。(二)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起诉之日起算。根据案涉合同7.3条约定,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但是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本案中美东建筑并未提供其向我方索要相应款项的要求,截至美东建筑起诉时,其才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此时才应当计算利息。 美东建筑辩称,(一)美东建筑与中铁三局广东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中铁三局广东公司2022年4月20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公开挂网采购钢筋,美东建筑参与网络投标。2022年4月24日采购员***告知美东建筑代表***,美东建筑公司在价格和各方面条件最优,决定从美东建筑单位采购钢筋,同时已经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设置我司中标,要求美东建筑先送货再根据现场实际过磅数量平台下单,即签订正式网络合同。与此同时,美东建筑和***就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一一落实。2022年4月25日美东建筑如约供货完毕。2022年4月27日美东建筑收到第一次网络订单,根据现场过磅数据订单金额为683588.05元。5月3日,***要求美东建筑继续送货,供货后下订单。美东建筑继续如约供货,2022年5月5日美东建筑收到第二次的网络订单,根据现场过磅数据订单金额349454元。与此同时,美东建筑要求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出具对账单,美东建筑即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2022年5月6日双方对账完毕签字**,美东建筑即日开具电子专票通过邮箱即日送达并与***微信确认。2022年11月1日美东建筑和***再次微信沟通确认中铁内部已经入账正式挂账,等待收款。违约金和利息均属于美东建筑向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应依约支付未如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0330.4205元,合情合理。 美东建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三局广东公司支付货款欠款1033042.05元;2.判令中铁三局广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暂估51652元、利息为51652元;3.判令中铁三局广东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美东建筑货款1033042.05元及违约金10330.4205元;二、驳回美东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13.5元,由中铁三局广东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给已经预交费用的美东建筑。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应向美东建筑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美东建筑提供的结算单据显示,其已于2022年4月26日、4月30日完成三次供货,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亦**予以确认此事。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应按照采购时承诺的付款时间予以支付货款。现中铁三局广东公司逾期未向美东建筑支付案涉货款1033042.05元,已构成违约,造成了美东建筑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故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主张自美东建筑起诉之日起才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但美东建筑在本案诉讼中同时主张了违约金以及利息作为其资金占用损失,现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履约情况予以考虑,酌定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上限即合同项下结算金额的1%来认定美东建筑的实际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铁三局广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婵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