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624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624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3月支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8月每月支付15万元,于2023年9月支付171610元。如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080.5元(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及执行费11656.9元。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偿还租赁款92161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案件受理费4080.5元,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自行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1656.9元,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友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