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30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鹏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上海鹏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871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187558.52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187558.52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