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财保24号
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鲁志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利,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