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号3层。
法定代表人:何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斌,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临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成,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