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16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071436813R。
法定代表人:吴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川16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民事判决的判项内容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4914.25元。因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汽车予以查封,但未发现该车辆的下落。
三、通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21执1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舒孝焰
审判员  谭俊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