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17615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18楼单元1、7、8、9、10、11及12。
负责人:于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曦玥,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一,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号3层。
法定代表人:吴孝勇,总经理。
被告:吴大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曦玥、被告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龙投建设公司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龙投建设公司立即向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5187.36元,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034.37元(暂计至2021年8月2日,自2021年8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依法判令龙投建设公司立即支付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500元;4.依法判令吴大军对龙投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龙投建设公司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吴大军为龙投建设公司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依约发放贷款,龙投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吴大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以诉讼方式宣布双方签订的中小企业无抵押贷合约项下全部贷款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并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被告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辩称,对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本金无异议,利息过高,律师费没有实际产生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3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与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签订了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及附件,约定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向龙投建设公司发放贷款1750000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为16.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月还款额为61957.67元,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逾期还款的,就逾期还款本金按年利率的50%另行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以适当方式催收欠款,借款人应赔偿由于该等行为发生的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吴大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确认对龙投建设公司申请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未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银行向第三方支付的清收费用等其他费用。
2018年12月27日,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根据龙投建设公司提款申请发放贷款1750000元。根据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显示,龙投建设公司多期逾期,截至2021年11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575187.36元、利息41879.61元、罚息36229.25元。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的案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放款凭证、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龙投建设公司、吴大军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龙投建设公司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吴大军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成立保证合同关系。渣打银行成都分行发放贷款后,龙投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渣打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龙投建设公司清偿尚欠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对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渣打银行成都分行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大军作为案涉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龙投建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75187.3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利息41879.61元、罚息36229.25元;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5500元;
四、被告吴大军对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大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9元、保全费3648元,由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大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