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071436813R,法定代表人何德芳。
被执行人:邓兆喜,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兆喜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6214××××4915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315××××3750账户、2315××××5969账户、2315××××6416账户,中国银行1172××××6665账户,四川天府银行6230××××5759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30××××9270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13××××1070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6950XXXXe57ea6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志
审判员 冯燕
审判员 曾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