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1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层3号,法定代表人何德芳。
被执行人:邓兆喜,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关于执行***与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川1303民初309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川1303执保3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兆喜所有的坐落在南充市顺庆区××街××段××号XX幢XX层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XXXXX9)和案外人陈威(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9X)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8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兆喜所有的坐落在南充市顺庆区××街××段××号XX幢XX层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XXXXX9)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陈威(公民身份证号码5XXXXXXXX9X)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志
审判员 冯燕
审判员 曾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