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6594号
申请人:**,男,196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
法定代表人:丁学水。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