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民初1201号
原告:曹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裕安区。
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曹某与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9元,减半收取5404.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