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250号之二
原告:江苏文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润扬大桥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路21号14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江苏文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文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文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5元,由原告江苏文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