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宇攀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富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4776号之一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兰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利,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富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富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1.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陆维溪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欣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