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电熊猫重装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2877号
原告: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办事处沈阳村**。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中电熊猫重装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中电熊猫重装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江苏省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