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锦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锦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锦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南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锦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山区福新路188号土地及房产,因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本院未予处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悬赏查找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厂区无人办公。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决定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笔录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询问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债权分文未清偿,尚有本金889000元、利息、执行费等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