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迎商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工业区桑港村。
法定代表人胡坚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14号2-5-17。
法定代表人徐相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零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包括欠款一百七十八万五千元、逾期利息十六万零一百一十五元、迟延利息四万二千零一十四元、诉讼费二万二千零七元、执行费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一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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