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劲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劲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劲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许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