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8民初800号
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888350404,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智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荣,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商都县人,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13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8659.19元,(以1213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20
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3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共计676天,具体数额待被告支付前述全部欠付款之日据实计算);前述两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21300+8649.19=129949.1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非开挖水平定向穿越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电力管道定向穿越工程,并对具体工程项目及内容、承包方式、合同工程量、合同借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直至起诉前,被告仅支付合同工程款90000元,仍欠付121300元,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依照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到商都县××镇××村进行送达,经大黑沙土镇谭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父亲郭进元证实,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在商都县大黑沙土镇谭家营村居住,且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也无法接通,故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的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布    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娜仁格日乐
书 记 员 李  宝  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