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一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