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内蒙某某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一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