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3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5888350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2021年12月16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2月17日,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