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3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5888350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2021年12月16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4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2月17日,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