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内蒙某某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301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楼。机构代码:911508025888350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2万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交通银行151179100018010173782;中国工商银行0613090109020149676。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24497.3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