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508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原告***、***预交6550元,由原告***、***负担3275元,退还原告***、***32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