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939号
申请人: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媛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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