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珖,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佟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