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1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