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19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69587060XL。

负责人:张勇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之一应为“闫磊”,并不是“**”,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41.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一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文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