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丰。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商业C座乐百家大药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