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丰。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商业C座乐百家大药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