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
法定代表人:赵云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英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