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民初1096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占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喜友,自然状况同上。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2688150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白松丽、*占有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占有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佟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