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C座商业20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九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佟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