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iv>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在本院执行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11月3日对本院划拨的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在定州农商银行东留春支行银行存款310209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对(2017)冀06执2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委会在定州农村商业银行东留春支行的存款31×××00元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这31×××00元为大王耨村砖窑奖补专项资金,归三申请人所有,而不归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委会所有,该查封冻结错误。事实和理由:31×××00元为大王耨村砖窑奖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偿三申请人拆除砖窑的补偿。以上事实有2014年9月26日三申请人与大王耨村签订的合同为证,同时2017年10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这31×××00元砖窑奖补专项资金是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通过建设银行转到定州农村商业银行东留春支行的,2017年10月28日准备支取后发给三申请人时,才发现被冻结。事实上这31×××00元归三申请人所有,不是大王耨村委会的钱。
三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兹证明我乡于2017年10月25号向大王耨村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共用账户所打款项(金额叁拾壹万零贰佰元),是砖窖奖补资金,此款只是走大王耨村共用账户,应归大王耨村砖窑承包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显示收款人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金额为31×××00元,用途为大王耨村砖窖奖补资金;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约定“甲方大王耨村委会乙方孙亚军、***、***为了响应上级拆除砖窖奖补资金政策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同意将砖窑全部拆除并复耕为耕地,有关事宜如下:……四、为补偿乙方经济损失,砖窑奖补资金全部归乙方所有,不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2014.9.26”。三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实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31×××00款项归其所有。
本院查明,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限公司与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保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2250元和违约金20112.5;二、仲裁费9797元,已经由申请人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费9797元”。2017年9月18日,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冀06执2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民委员会在定州农商银行东留春支行银行存款310209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作出的(2017)冀06执233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虽然三申请人提交了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证明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能够证明银行账户内的31×××00元为砖窑奖补资金,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实该款项就系三申请人所有的事实。三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虽约定“砖窑奖补资金全部归乙方所有”,但合同中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4.9.26”,而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证明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均证实31×××00元系于2017年10月25日打入被执行人账户中,故合同中约定的砖窑奖补资金与定州市东留春乡大王耨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31×××00元是否为同一笔款,三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三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本院划拨的31×××00元归三申请人所有。综上,三申请人的异议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孙亚军、***、***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春林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