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91民初450号
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雅坤,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西侧2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6039431T。
法定代表人:霍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36元,减半收取4417.18元,由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