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西侧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霍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91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处的员工,自2011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上诉人处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知悉公司的商业机密并掌握大量的业务关系、客户信息。2013年3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对被上诉人保守秘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离职后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与其他人合股成立了保定市腾鑫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上诉人基本相同,上述事实在一审时双方均认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的内容,己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上诉人赔偿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仲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有明确的受理范围,本案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由法院诉讼解决,一审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具备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双方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条款。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违反商业秘密约定,首先,被上诉人曾经在上诉人公司任职的岗位实质上仅是一名普通的基层销售人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遵守商业秘密的适用对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保密合同中所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被上诉人在日常工作中是无法获得的。其次,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曾经在上诉人公司所签署的一些施工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等证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这些施工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等证据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上诉人对施工合同及合同评审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在签订《保密协议》时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且上诉人还在控制着被上诉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被上诉人为生计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迫签订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保密协议》停止同业公司的工作,停止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及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他人成立保定市腾鑫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造成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受损,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形,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坚持其诉请,不同意就本案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保密协议》对被上诉人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及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主张,系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驳回保定市光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续婉君
书记员霍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