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富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与西藏林芝富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402民初35号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福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征炬,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富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赵贵龙。
被告:***,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外来经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江春,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洪信,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丽君,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与被告西藏林芝富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江春、徐洪信、杨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筱 芳
审 判 员 姜  玲
审 判 员 陈  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卓  玛
书 记 员 益西索朗
书 记 员 益西索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