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

(2018)辽0323民初1867号原告***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23民初1867号
原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明旭,该单位经理。 被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傅殿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栽定如下:
准许原告***撒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減半收取773.50元,免收500元,由原后***负担273.50元。
审判员  张若翼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