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与于吉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23民初2351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养护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孙雪,***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