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桦川县腾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悦来分公司、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腾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悦来分公司.
被执行人: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桦川县腾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悦来分公司与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黑08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826执42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兵
审判员  王 繁
审判员  彭玉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大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