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1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