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33民初38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7FNK5998,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七委沁园小区11号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51346323E,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临江社区花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抚远分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88110509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富德大厦20*****。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