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8执异57号
案外人:***,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镇建华村。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向阳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明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请求解除对位于桦南县福园小区2-4号楼东侧商服的查封,理由是其2015年8月28日在桦南县地税局全款拍卖所得该房屋,且已经实际入住,并提供了桦南县地税局拍卖房屋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旨在证明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争议房屋已经解除查封”为由,请求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请求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异议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