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9006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天门市汉旺世纪城往东800米(人防办办公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兵,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北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东136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天)应急罚[201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适用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定前,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